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外资企业名称的构成(一)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比如:企业名称:北京创百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为行政区划、创百汇为字号、投资顾问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可以放在字号之后使用,如天地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也可放在组织形式之前,如:天地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北京)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二、外资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三、外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限期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前30天内可延期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下一篇:外资企业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