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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商标权人维权胜诉“凤凰宝”

时间:2017-09-21 浏览:次 来自:北京海淀法院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九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天盈九州公司赔偿农商银行50万元等。

农商银行起诉称, 2013年5月7日商标局核准了其申请的“凤凰”商标在第36类的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金融服务等。“凤凰宝”是其推出的一款余额增值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相关金融产品的开户、在线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经其宣传推广,该产品具有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及知名度。

天盈九州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凤凰宝”作为其推出的“现金理财账户”的名称,为消费者提供基金投资或相关的服务,并在其经营的凤凰网上大肆宣传。天盈九州公司对“凤凰宝”的使用和宣传已经侵犯了农商银行“凤凰”商标的专用权。

庭审中,天盈九州公司辩称其经营的凤凰网上推广的产品是“凤凰宝”,“凤凰宝”的商标权人及销售者是案外人。且天盈九州公司没有提供涉案“凤凰”商标所属的第36类的金融服务,其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和广告服务,即发布平台;农商银行“凤凰”商标与凤凰网上出现的“凤凰宝”商标不是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不会导致混淆和误认,凤凰是通用词汇,不是独创的词汇,不具有显著性,与“凤凰宝”不构成近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天盈九州公司系涉案商标的使用人,即使他人与该公司共同使用了涉案商标,天盈九州公司亦应与相关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天盈九州公司未经农商银行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农商银行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已侵犯了农商银行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农商银行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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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案中,天盈九州公司在其经营的凤凰网中设置了“凤凰宝”栏目,并声称“凤凰宝”系其打造的现金理财帐户。相关公众会将上述内容理解为天盈九州公司与他人合作提供“凤凰宝”金融服务,而不会认为其仅利用信息平台发布案外人信息。
天盈九州公司未提交案外人经营“凤凰宝”金融服务内容或案外人主体资质、双方合作内容的证据。天盈九州公司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领域享有的知名度,与其是否系“凤凰宝”商标的使用人并无必然联系。

“凤凰”商标与“凤凰宝”商标均由简体中文构成, “宝”字有货币、珍贵东西的意思。上述商标用于金融服务等,相关市场上亦存在多家以“某某宝”命名的金融服务,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应更着眼于“凤凰”二字。故本院认定“凤凰”商标与“凤凰宝”商标构成近似。天盈九州公司在类似服务中使用近似商标,且在相关服务介绍中语焉不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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