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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金手勺”商标引发的官司

时间:2018-01-02 浏览:次 来自:

 金手勺是一家以东北菜系为主的餐厅,在北京地区有几十家连锁店,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商标“金手勺”早已注册,但是某餐饮服务中心擅自使用“金手勺”商标,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商标权,该商标注册人张某等三人将其诉至法院,索赔5万余元等。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张某等三原告诉称,其三人注册“金手勺”商标,注册类别为饭馆、餐馆、酒吧等,其经营的北京金手勺餐饮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并授权多家餐厅使用“金手勺”商标。三原告发现某餐饮服务中心未经其授权擅自使用“金手勺”商标发布团购和点评信息,并在其实际经营的东北菜餐厅门脸、店内装潢中大量使用了“金手勺”文字商标。

三原告认为,根据《商标法》第57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该餐饮服务中心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该餐饮服务中心停止使用“金手勺”商标并在人民法院指定刊物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4600元。

最后创百汇想说,蹭热度“搭便车”是一种高危险操作,弄不好会收到法律的惩罚,更没有职业操守。不能为了出名追求利益,提高自己企业知名度,就去钻空子、傍名牌、打擦边球这种混淆公众视性的不良行为,也侵犯了品牌所有权人的权益,这种行为应当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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