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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所得判定和境外税额间接抵免

时间:2017-03-09 浏览:次 来自:

在“走出去”企业中的外派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

外派个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以下简称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进行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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